有鑒於上次成員意願不明的困擾
再加上成員間的情感交流與認知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!
在此新增入會規則之條文補充
1. 每位受邀者,需在其中一次的『政風聚會』中露面,但邀者不得透露其聚會之性質。
2.此位邀者,需帶領受邀者介紹給半數以上成員認識並進行交流。一個月後,讓與受邀者進行交流過的成員投票,過
半數則通過。
唉= =!!!! 這次的問題老實說還挺麻煩的
所以補充的條文也有點拗口
一樣,這兩樣條文過半數通過就補上去
如有須修正請告知 謝謝。
再加上成員間的情感交流與認知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!
在此新增入會規則之條文補充
1. 每位受邀者,需在其中一次的『政風聚會』中露面,但邀者不得透露其聚會之性質。
2.此位邀者,需帶領受邀者介紹給半數以上成員認識並進行交流。一個月後,讓與受邀者進行交流過的成員投票,過
半數則通過。
唉= =!!!! 這次的問題老實說還挺麻煩的
所以補充的條文也有點拗口
一樣,這兩樣條文過半數通過就補上去
如有須修正請告知 謝謝。